(一)申請主體
發生糾紛后,可以由一方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此外,還可以由當事人委托的親屬、鄰里、同事等代其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
(二)申請形式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可以口頭申請,也可以書面申請。當事人書面申請調解的,應當如實填寫人民調解申請書,寫明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存在的爭議,列明希望通過調解解決的事項,并且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三)糾紛管轄
糾紛一般由糾紛發生地或者當事人所在地(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特定行業、專業領域的糾紛一般由相應的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當事人選擇其他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應當征得被申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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