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政策依據。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二是立案階段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和計劃,以及日常監督發現的線索或者群眾舉報的案件開展監督檢查。三是檢查階段責任。制作并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實施檢查。規范檢查工作底稿記錄,在檢查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檢查報告征求意見稿,征求被檢查單位意見。四是審理階段責任。對工作底稿、陳述材料、檢查報告等材料進行復核。五是告知階段責任。財政部門在做出處理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六是決定階段責任。財政部門對檢查報告復核后作出檢查結論或處理、處罰決定。七是送達階段責任。將處理、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八是執行階段責任。被檢查對象對行政處理、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九是事后監管責任。督促被檢查對象落實處理、處罰決定。十是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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