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隨著簡化證明材料工作的不斷推進,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就診的醫療機構獲取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后即可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