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機構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