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4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如委托了他人,則本人可以選擇不出席現(xiàn)場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