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有效期限為一年。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請執行的有效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執行。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中一般對需要一方或雙方履行的義務都在協商意見或裁決意見中規定了履行終結的期限,因此,申請強制執行的起始時間應以履行終結的日期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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