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 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 出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再次鑒定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