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職工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經過醫療機構必要的診斷治療,包括采取病情檢查、確診、藥物治療、手術治療等 醫療措施,確定工傷職工傷(病)情痊愈,終結醫療,終止停 工留薪期,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傷殘等級后或者正處 于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職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復發。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是否需要治療應由治療工傷職工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