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 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