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關于如何判定失業人員是否重新就業的標 準問題,國家有專門規定:經辦機構以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為 由停發失業保險金時,可以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費為標準確定是否重新就業。失業人員在靈活就業期間,只 要沒有新的用人單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就不屬于失業保險 上的“重新就業”,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因此,領金期間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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