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 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 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 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 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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