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車服務主要包括巡游、網絡預約等方式。《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等事項。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明確,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等。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上一條:車輛運輸證配發(普通道路貨物運輸)需要哪些條件? |
| 下一條:辦理道路貨運經營許可所需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