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公民民族成 份登記管理辦法》規定:
第九條?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 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
根據生父(母)的民族成 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直接撫養的一方簽署;根據養父(母)的民族成 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公民養父母共同簽署;根據繼父(母)的民族成 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與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與繼母(父)共同簽署。申請之日公民已年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應當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見。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公民的養(繼)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依據生父(母)的民族成 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離婚證明;依據繼父(母)的民族成 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生父(母)與繼母(父)的婚姻關系證明;依據養父(母)的民族成 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收養證明;
(四)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 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書面申請書;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公民與父母子女關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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