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云南省物價局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水利廳《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云價收費〔2017〕113號)文件,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為:
(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0.7元一次性計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具體收費標準按照本條第一款執行。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噸0.5元計征。
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
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 上一條:什么情況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報告表? |
| 下一條:怎樣開展水土保持方案設施驗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