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
(二)在本區域或本領域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師承脈絡清晰連貫,具有較長的傳承經歷,培養后繼人才;
(四)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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