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遵循以下步驟:
(一)調查審計需求,初步選擇審計項目。通過了解、掌握、研究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采取適當方式聽取審計委員會成員單位、人大、政協、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部門或社會公眾的意見,收集對審計工作的需求,初選審計項目。
(二)對初選審計項目的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和其他重要事項進行可行性研究。重點調查研究與確定和實施審計項目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管理體制、組織結構、主要業務及其開展情況;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及結果;相關的信息系統及其電子數據情況;管理和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情況及結果;以前年度審計情況等。
(三)對初選審計項目進行評估,確定備選審計項目及其優先順序。評估內容主要有:項目重要程度、項目風險水平、項目規模、管理和控制狀況、審計預期效果、審計頻率和覆蓋面、項目對審計資源的要求。
(四)綜合審計機關可用審計資源,確定審計項目,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機關根據項目評估結果,審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草案,報經本級審計委員會批準并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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