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應當按照內部審查機制,遵循審查基本流程,識別相關政策措施是否屬于審查對象、判斷是否違反審查標準、分析是否適用例外規定。屬于審查對象的,經審查后應當形成明確的書面審查結論。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臺政策措施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規定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規定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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