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由政府統計部門以我國市鎮建制和行政區劃為基礎,以民政部門確認的居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委員會及類似村級區域為對象,以實際建設與周邊區域連結狀況為劃分依據,認定城鎮和鄉村。
城鎮包括城區和鎮區。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區域。鎮區是指在城區以外的縣人民政府駐地和其他鎮,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區域。與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不連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獨立的工礦區、開發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特殊區域及農場、林場的場部駐地視為鎮區。
鄉村是指城鎮以外的其他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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