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兵本人在入伍前應指定家庭優待金領取人。領取人一般為義務兵家庭主要成員。義務兵和領取人須在《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領取人銀行卡信息采集表》上共同簽字確認。特殊情況下,義務兵本人領取家庭優待金的,應經義務兵本人申請、縣級兵役機關核實同意。
家庭優待金發放時間從批準入伍時間開始計算,每服滿6個月義務兵役發放一次,不滿6個月按6個月發放,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因身體條件不合格淘汰退出、提前退役等未服滿兩年義務兵役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戰時義務兵的家庭優待金,根據實際服役時間發放。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提干、考入軍校、提前選改為軍士后,不再享受家庭優待金。
故意隱瞞病史或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資格被注銷入伍手續的,以及因違法違紀或拒服兵役等原因被軍隊除名或開除軍籍的義務兵不予發放。
對推后離隊的義務兵,推后離隊期間的家庭優待金按實際推后月數相應計算發放。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由義務兵批準入伍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當地縣級兵役部門提供的領取人相關信息組織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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