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16年12月28日印發的《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6〕104號)文件中規范了防雷單位資質許可:
(一)按照決定要求,今后氣象部門不再開展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工作。
(二)按照決定和中國氣象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氣象部門全面開放我省防雷裝置檢測市場,降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依法依規做好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工作,規范防雷檢測行為。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促進防雷減災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同時,明確了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和防雷安全監管職責:
(一)將氣象部門原承擔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氣象部門不再承擔該類建筑的防雷監管職責。
(二)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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