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
(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
第二十三條: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雷電防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第37號令)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雷電防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第五條 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政府出臺的地方性氣象法規、政府規章。
二、辦理方式
1.一般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核與決定、證件(文書)制作與送達、結果公開等。
2.并聯審批。由相關部門牽頭,設計審核并入報建階段環節并聯審批。
三、審批時限
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受理窗口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或網站公示方式告知服務對象,并通過現場領取方式將證件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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