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武定縣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局辦公室為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局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局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報;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 本局的政府信息公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除下列情形外,都予以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主動公開
第六條 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七條 對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于信息生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政府信息的依申請公開
第八條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應當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本組織有關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有關人員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公開屬于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提交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書面證明。
第十二條 辦公室收到申請后應當登記,根據股室職能分工,將該申請轉交相關職能股室具體辦理,股室職能有交叉的,報局領導決定承辦股室。辦理股室能夠當場提供或答復的應當當場提供或答復,不能當場提供或答復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辦理,填寫完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表》后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根據股室辦理情況按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三條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時間內確實難以做出答復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可以將答復的期限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
第十四條 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辦公室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五條 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應當安排其查閱相關資料,或者提供復印件、打印件。
第十六條辦公室和股室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辦公室可以向申請人收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費用的收取標準由物價部門核準。
申請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難條件的,憑有關證明,經局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
申請人屬于非營利組織或者其他公益團體的,憑有關證明,經局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
第十八條 辦理股室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一)對申請人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政府信息;
(二)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失的;
(三)違反保密規定的;
(四)違法規定收費的;
(五)其他違反本制度規定的。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發布審查
第十九條 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遵循“誰制作、誰審查、誰負責”原則和“初審、復核兩級審查”原則。
第二十一條 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保密審查機構由經辦股室信息員和股室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二條 本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前都應進行保密審查,其中,各股室(單位)在草擬以局名義制發的公文時,應對該文件是否公開提出意見,應當根據公文的內容,由股室負責人在核稿時,予以加注,可以公開的公文要同時撰寫內容概述,并對其中不公開的須說明理由;股室負責人確實認為該政府信息是否公開無法準確把握或者較為敏感,或者涉及多個股室,可由經辦股室提出,交由本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決定。
第二十三條 各股室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時,需填寫信息保密審查表,具體由各股室(單位)信息員負責初審,股室負責人復核后確定發布與否或者答復當事人,并報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各股室(單位)在對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時,對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予公開。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二十五條 局辦公室在對公文進行審核把關時,對公文是否公開和內容概述進行審核。對需要修改的,與有關股室(單位)協商后報簽發公文的領導審定。
第二十六條 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應確定其是否可以公開,并簽署意見。局發文要確保不發生該公開的信息不公開、不該公開的信息隨意公開。
第二十七條 公文簽發后,辦公室應當按照其公開屬性,作出公開或不公開決定,公開的編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上網予以公開。
第二十八條 非公文類信息公開的審核,由信息形成股室(單位)提出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報分管領導同意后交辦公室上網公開。
第二十九條 本局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對發布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把關不嚴,導致嚴重后果或安全隱患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一條 局辦公室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以便于接受監督。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住建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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