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堅持依法行政,增強教育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教育系統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教育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二條 依據本制度提供的教育信息,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條 各股室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教育信息:
(一)本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及辦事指南;
(二)履行職能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教育發展規劃、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四)本機關發布的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規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五)行政許可實施主體、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數量、收費項目和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和實施結果等;
(六)招生、收費等政策;
(七)教師職稱評定的條件、申請辦法及結果,教師資格認定的報名條件、辦理辦法及結果;
(八)教師招聘條件、公開選任校長的條件、程序、結果;
(九)工程招投標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必須公示的事項和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項。
第四條 下列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在公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予以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 主動公開的教育信息應當通過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及時予以公開:
(一)武定縣政府信息公開網;
(二)政府公報或者報刊、雜志、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
(三)政務公開欄、電子屏幕等設施;
(四)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公開人申請公開本制度第三條以外的其他信息,公開人應當按照申請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本制度禁止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獲得主動公開范圍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可以采用書面(信函)或現場申請等形式向掌握該信息的公開人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內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所需的信息。
第八條 公開人收到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給予書面答復:
(一)屬于本制度第三條規定或者依申請應當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該信息;
(二)屬于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和依據;
(三)不屬于受理機關、機構掌握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機構的,應當主動告知申請人;
(四)申請公開的教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要求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九條 公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并答復申請人。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公開或者提供信息的,經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同意,可以將期限延長至15日。
第十條 公開人依申請提供教育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閱讀或者抄錄。
第十一條 對免予公開的教育信息,公開人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公開人有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指導等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提供。
第十二條 公開人應當編制本單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教育信息目錄。教育信息目錄應當及時調整和更新。教育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教育信息的名稱、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及其產生日期。
第十三條 公開人應當將負責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咨詢和查詢。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縣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主動提供教育電子政務信息,加強信息共享,為政府和社會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凡應公示而沒有公示或公示不規范的,由政務信息公開督查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追究有關人員責任,造成重大影響和不良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縣教育局政務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條:縣經信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 |
| 下一條:武定縣國家稅務局政務信息公開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