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完善和規范我局政務公開制度,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主動公開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我局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規定,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的以外,對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各類問題都應當主動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對主動公開政務信息的內容、形式、期限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五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上級的要求編制、公布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六條 在公開政務信息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進行審查。
第七條 對政務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縣法制辦或保密局確定。對于涉密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務信息不得公開。
第八條 發布政務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務信息準確一致。發布政務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九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務信息,應當自該政務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務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認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將視情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制度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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