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的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是指民政局各股室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要求公開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的權利。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二條 民政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是全局信息公開的領導機構,其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具體負責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組織編制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研究制定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設立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查詢電話,管理民政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電子郵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民政局提出的要求獲得政府信息的申請。
第三條 機關各股室負責本部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民政局提出的要求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保管、維護和更新本股室的政府信息。各股室確定一名工作人員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具體負責本股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協調和落實。
第四條 民政局各股室應當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民政局機關機構設置、職責范圍等組織機構情況
(二)民政業務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三)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等情況;
(四)主要業務的辦事程序、辦事部門、辦事時間、地點和聯系方式等情況;
(五)主要業務工作的進展、完成情況;
(六)社會組織成立、變更、注銷,行政區劃調整、地名變更,社會捐贈款物、縣本級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情況;
(七)民政事業發展的規劃、計劃及其完成情況和統計數據;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可以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公開。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民政局各股室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保密檢查,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報部保密部門審定。
第七條 在民政局機關發文稿紙中設置“主動公開、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選項,由擬稿人提出意見,簽發人審定。聯合發文是否公開,由主辦單位征求其他會辦單位后確定。
第二章 主動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條 根據本辦法第四條應當主動公開的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根據內容和需要,采用以下形式公開:
(一)民政局公眾信息網站;
(二)民政局公告;
(三)武定縣主要新聞媒體;
(四)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民政局法規匯編或者其他正式出版物;
(六)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或者有關宣傳資料;
(七)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應當主動公開的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種或多種形式公開。
第九條 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原則上由制作該信息的股室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各股室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者變動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首先在民政局公眾信息網站信息公開欄內公開,同時也可采用第八條規定的其他形式公開。
第十一條 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信息制作股室按本辦法或有關領導指示、決定,提出信息公開要求;
(二)信息公開股室對擬公開的內容進行核實;
(三)依照保密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四)根據信息內容和職責權限提交本股室領導、局辦公室或局領導批準;
(五)采用適當形式公開;
(六)收集信息公開后的反饋意見。
第十二條 已經公開的信息失效的,信息制作股室應當書面通知民政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需要下網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民政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下網。
第十三條 民政局各股室2017年9月1日后產生的文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要求予以公開;2017年9月1日前已經產生、現行有效的文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進行梳理,符合公開要求的,逐步予以公開。
第三章 依申請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民政局向其提供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向民政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或業務主管股室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有對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并簽名或者蓋章。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股室代為填寫申請。
第十五條 民政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或有關業務主管股室收到申請后,應當進行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給予答復:
(一)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二)無法當場答復的,應當于接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需要轉交有關部門答復的,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轉交,承接單位應當于1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三)已經向社會公眾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五)不屬于民政局掌握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告知聯系方式;
(六)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六條 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經民政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征詢第三方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七條 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受理股室除可以收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檢索、復制、郵寄、遞送等成本費用外,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承辦股室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有關費用。對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受理股室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發布協調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條 武定縣民政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由該部門單位承擔本部門單位信息發布協調工作。
第十九條 各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健全各項配套措施,成立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本部門單位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部門單位的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部門單位有關公開的信息;
(三)組織編制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部門單位規定的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各部門單位應當將本部門單位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咨詢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第二十條 各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單位的,其中任何一個部門單位在公開該信息前,都應與所涉及的其他部門單位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不同部門單位之間對擬發布的信息內容存在不同意見的,應由擬發布該信息的部門單位報請廳公開辦(辦公室)協調解決。
第二十一條 信息發布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信息內容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二)信息的公開屬性;
(三)其他需要協調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單位向擬公開的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協調確認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機關應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情況緊急的應即時答復。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單位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報廳公開辦(辦公室)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同意后,根據職責權限范圍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單位公開信息,應注意上下級或其他行政機關之間政府信息內容的相互銜接,并對相同的內容作統一表述。
第二十五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安全狀況、重大災情、重大疫情、安全生產事故、統計信息等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五章 保密審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六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范局政府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和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二十七條 保密審查應當遵循“全面、及時、準確、規范”和 “誰主管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和“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既要保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順利公開,又要確保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被公開。
第二十八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局公開辦)在局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局保密辦)的領導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組織管理。
局機關各股室和局屬事業單位是保密審查的責任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擬公開政府信息的最終審簽者是保密審查的責任人。
涉及到重大問題、敏感性信息等內容須經局分管領導審核批準,方可發布。
第二十九條 局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審查的范圍。
第三十條 經審查,確定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公開后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應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局公開辦研究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第三十一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各股室(單位)對含有不應公開內容的政府信息,認為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作區分處理,刪除不應公開的內容后可以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區分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報局保密辦審核確認。
第三十二條 不同股室(單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股室(單位)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三十三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三十四條 局公開辦對各股室(單位)的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對各股室(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進行確定。一旦發現涉密信息被公開,要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和局保密辦,并及時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積極采取相關補救措施。
第三十五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認為需要,可以征求相關股室(單位)意見,各股室(單位)應當配合并作出答復。
第三十六條 各股室(單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經本股室(單位)領導保密審查后提交局保密辦審查后方可公開。
第六章 責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七條 為規范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局機關全體工作人員。
第三十九條 監察室負責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條 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種類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規定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和其他秘密的;
(四)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公開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六)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提供政府信息公開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八)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九)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應當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四十三條 民政局直屬事業單位具有行政職能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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