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鄉村振興局政務信息公開透明度,增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效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本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縣鄉村振興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擁有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條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應遵循合法、真實、及時和便民的原則。本單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公開;
第四條根據本制度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適當收取信息檢索、傳遞與復制的成本費,具體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六條下列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在公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予以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上級的要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基本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本局申請公開本制度第五條以外的其他信息,各股室應當按照申請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本制度禁止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對政務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縣法制辦或保密辦確定。對于涉密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務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條發布的政務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務信息準確一致。發布政務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十一條在公開政府信息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對免予公開的信息,公開人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公開人有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指導等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條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認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將視情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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