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州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是指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審查。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并遵循“先審查、后發布,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保密工作部門負責對同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行政機關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成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構,明確分管領導、配齊工作人員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具體范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有關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政府信息。
第八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收到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報告時,對屬于權限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對不屬于權限范圍內的事項需要轉報有權限行政機關決定的,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轉報。
第九條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保密審查教育,定期組織有關培訓。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保密審查職責,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由監察機關、保密工作部門、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如因保密審查不嚴,發生泄密事件,視情節輕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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