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保留證明材料清單的決定》(云政發〔2018〕23號)和《楚雄州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保留證明材料清單的決定》(楚政發〔2018〕13號)文件要求,為進一步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減少企業、群眾辦事創業的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等各類證明,提高基本證照憑證效力,決定對各類證明材料進行全面清理。
經清理,決定取消各行業系統在辦理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過程中向當事人索要的由第三方出具的證明材料356項,保留基層開具的證明材料6項,保留各行業系統在辦理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過程中向當事人索要的由第三方出具的證明材料163項,將50項證照憑證作為全縣通用的基本證照憑證。
各鄉鎮、縣級各部門要加強證明材料管理,嚴格按照本通知取消和保留的證明材料清單開展工作。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一律不得新增證明材料。要實施動態管理,因法律法規立改廢釋確需增加證明材料的,需按程序經縣政府審改辦審核并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納入相應證明材料清單管理。各鄉鎮、縣級各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中所掌握的當事人有關信息,除涉密事項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有關證明材料,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各鄉鎮、縣級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減證便民”力度,不斷強化服務意識,優化營商環境,助推我縣高質量跨越式發展。
附件:1.各行業系統取消的索要證明材料清單(共356項)
2.基層保留的開具證明材料清單(共6項)
3.各行業系統保留的索要證明材料清單(共163項)
4.基本證照憑證清單(共50項)
2018年7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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