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
(2)《云南省氣象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移動、侵占氣象探測場地、儀器、設施、標志、氣象通信電路和信道的;”
(3)《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氣象臺站建筑、設備和傳輸設施的;”
第二項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
處罰種類: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的。”
(2)《云南省氣象條例》第三十二條:“未經省氣象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對氣象探測有不利影響的工程建設或者其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改正;情節嚴重又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障礙物的;
(三)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的;”
(4)《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燒、放牧等行為的;
(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種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作物、樹木的;
(三)進入氣象臺站實施影響氣象探測工作的活動的。”
第三項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項安裝不符合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
處罰種類:警告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項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
第六項擅自向社會公開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云南省氣象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擅自向社會公開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的;”
第七項未經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同意,傳播其發布的氣象信息進行營利性活動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云南省氣象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經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同意,傳播其發布的氣象信息進行營利性活動的;”
第八項傳媒傳播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2)《云南省氣象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第九項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單位進行大氣環境評價時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審查的氣象資料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審查的。”
(2)《云南省氣象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部門提供或者審查的;”
第十項不具備資格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不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或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不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或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項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范或者操作規程
處罰種類:警告、取消作業資格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作業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范或者操作規程的;”
第十三項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處罰種類:警告、取消作業資格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作業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
第十四項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或者個人
處罰種類:警告、取消作業資格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作業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的;”
第十五項未經批準,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
處罰種類:警告、取消作業資格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作業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未經批準,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的;”
第十六項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用于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
處罰種類:警告、取消作業資格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作業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用于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的。”
第十七項未經批準施放氣球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的;”
(2)《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的;”
第十八項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施放氣球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
(2)《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
第十九項未及時報告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及時報告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2)《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及時報告異常施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第二十項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氣球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的。”
(2)《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施放的。”
第二十一項取得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處罰種類:注銷資質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取得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注銷其資質證:
(四)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項取得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年檢不合格
處罰種類:注銷資質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取得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注銷其資質證:
(五)年檢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項取得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違反施放氣球規定達三次以上
處罰種類:注銷資質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取得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注銷其資質證: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達三次以上的。”
第二十四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放氣球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活動許可
處罰種類:警告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活動許可。”
第二十五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放氣球資質或者施放活動許可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撤銷資質、撤銷許可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撤銷其《施放氣球資質證》或者施放活動許可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項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施放氣球資質證》、《施放氣球資格證》或者許可文件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施放氣球資質證》、《施放氣球資格證》或者許可文件的;”
第二十七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施放氣球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二十八項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從事施放氣球活動
處罰種類: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項年檢不合格的施放氣球單位在整改期間施放氣球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年檢不合格的施放氣球單位在整改期間施放氣球的;”
第三十項違反施放氣球技術規范和標準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施放氣球技術規范和標準的;”
第三十一項開展施放氣球活動未指定專人值守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指定專人值守的;”
第三十二項施放系留氣球未加裝快速放氣裝置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施放系留氣球未加裝快速放氣裝置的;”
第三十三項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的;”
第三十四項施放氣球活動中,在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十五項施放氣球活動中,在安全事故發生后故意破壞現場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十六項施放氣球活動中,在安全事故發生后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十七項違反施放氣球安全要求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違反施放氣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項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一)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的;”
第三十九項將所獲得氣象資料直接向外分發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或者間接用作生成它們的基礎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二)將所獲得氣象資料直接向外分發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或者間接用作生成它們的基礎的;”
第四十項將存放所獲得氣象資料的局域網與廣域網、互聯網相連接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三)將存放所獲得氣象資料的局域網與廣域網、互聯網相連接的;”
第四十一項將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后形成的新資料,或者對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資料向外分發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三)將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后形成的新資料,或者對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資料向外分發的;”
第四十二項不按要求使用從國內外交換來的氣象資料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四)不按要求使用從國內外交換來的氣象資料的。”
第四十三項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第四十四項將通過網絡無償下載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于經營性活動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通過網絡無償下載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于經營性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第四十五項擅自刊播氣象預報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可以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許可擅自刊播氣象預報的;”
第四十六項擅自將獲得的氣象預報提供給其他媒體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可以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將獲得的氣象預報提供給其他媒體的;”
第四十七項擅自轉播、轉載氣象預報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可以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許可擅自轉播、轉載氣象預報的;”
第四十八項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可以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
響的。”
第四十九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認定
處罰種類:警告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2)《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五十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防雷工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
處罰種類:警告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2)《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三十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
第五十一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撤銷資質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書,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撤銷資質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國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三十一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項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防雷工程設計和施工、防雷檢測資質證書、資格證書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國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
(2)《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
第五十四項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
第五十五項從事防雷減災活動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2)《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3)《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五十六項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五十七項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云南省氣象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資質和資格,擅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
(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出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資質證書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第五十八項超出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活動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超出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活動的;”
第五十九項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2)《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準,擅自施工的;”
第六十項防雷裝置設計圖紙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云南省氣象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防雷裝置設計圖紙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或者防雷裝置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一項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的單位,進行防雷工程設計或者施工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云南省氣象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的單位,進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
第六十二項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證書,擅自投入使用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證書,擅自投入使用的;”
(2)《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防雷裝置竣工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三項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第六十四項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第六十五項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六十六項防雷裝置檢測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六十七項資質證書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資質證書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第六十八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資質等級或者未經備案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的;”
第六十九項未經備案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資質等級或者未經備案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的;”
第七十項防雷工程資質單位承接工程后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防雷工程資質單位承接工程后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 上一條:武定縣公安局行政執法事項及行政執法清單 |
| 下一條:武定縣工業信息化商務科學技術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