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
職權 名稱 |
子項 名稱 |
設定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監督方式 |
救濟途徑 |
| 1 |
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8月26日國務院令第686號,2017年6月14日修訂)第二十一條:“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官方網站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由有關業務股室根據申請事項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由作出受理決定的業務股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檢查(現場勘驗);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審查意見,并交由政策法規股進行復核。 3.復核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根據業務股室的審查意見,對實施許可的范圍、依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 4.審批階段責任:經審查、復核完畢的申請事項,根據事項的性質分級進行審批;屬重大行政許可事項需要集體討論的,按程序提交局務會研究決定;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在法定的期限內按法定的方式送達申請人;信息公開。 6.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準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準項目的; 6.未采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采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7.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一條;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股(電話號碼:0878—8712404);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2.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6728); 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五日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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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
地方性法規:《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條例》(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第十六條:開辦清真飲食服務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當地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一)主要負責人、采購員、保管員和主要操作者必須是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公民;(二)有專用的清真食品運輸工具、計量器具、儲藏容器和加工、銷售場地。個體清真食品經營者,必須是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公民。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官方網站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由有關業務股室根據申請事項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由作出受理決定的業務股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檢查(現場勘驗);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審查意見,并交由政策法規股進行復核。 3.復核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根據業務股室的審查意見,對實施許可的范圍、依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 4.審批階段責任:經審查、復核完畢的申請事項,根據事項的性質分級進行審批;屬重大行政許可事項需要集體討論的,按程序提交局務會研究決定;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在法定的期限內按法定的方式送達申請人;信息公開。 6.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準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準項目的; 6.未采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采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7.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一條;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股(電話號碼:0878—8712404);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2..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6728); 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五日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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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8月26日國務院令第686號,2017年6月14日修訂)第三十三條:“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后,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等手續。 宗教活動場所擴建、異地重建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官方網站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由有關業務股室根據申請事項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由作出受理決定的業務股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檢查(現場勘驗);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審查意見,并交由政策法規股進行復核。 3.復核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根據業務股室的審查意見,對實施許可的范圍、依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 4.審批階段責任:經審查、復核完畢的申請事項,根據事項的性質分級進行審批;屬重大行政許可事項需要集體討論的,按程序提交局務會研究決定;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在法定的期限內按法定的方式送達申請人;信息公開。 6.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準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準項目的; 6.未采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采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7.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一條;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股(電話號碼:0878—8712404); 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2.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6728); 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五日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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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注銷或者變更登記審批 |
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8月26日國務院令第686號,2017年6月14日修訂)第二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官方網站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由有關業務股室根據申請事項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由作出受理決定的業務股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檢查(現場勘驗);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審查意見,并交由政策法規股進行復核。 3.復核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根據業務股室的審查意見,對實施許可的范圍、依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 4.審批階段責任:經審查、復核完畢的申請事項,根據事項的性質分級進行審批;屬重大行政許可事項需要集體討論的,按程序提交局務會研究決定;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在法定的期限內按法定的方式送達申請人;信息公開。 6.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準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準項目的; 6.未采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采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7.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一條;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股(電話號碼:0878—8712404);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2.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6728); 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五日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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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團體籌備、成立、變更、注銷前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8月26日國務院令第686號,2017年6月14日修訂)第七條:“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 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第十八條第一款: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十九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官方網站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由有關業務股室根據申請事項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由作出受理決定的業務股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檢查(現場勘驗);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審查意見,并交由政策法規股進行復核。 3.復核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根據業務股室的審查意見,對實施許可的范圍、依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 4.審批階段責任:經審查、復核完畢的申請事項,根據事項的性質分級進行審批;屬重大行政許可事項需要集體討論的,按程序提交局務會研究決定;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在法定的期限內按法定的方式送達申請人;信息公開。 6.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準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準項目的; 6.未采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采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7.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一條;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6728);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2.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6728); 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五日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上一條:退役軍人事務系統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
| 下一條:武定縣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