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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公開信息內容
          索  引  號:11532329015178442p-/2023-0516001 公文范圍:公開 發布機構:武定縣政府辦 失效日期: 發文字號: 主  題  詞: 標      題:武定縣司法局執法事項及依據清單(2023年度) 發布日期:2023年05月16日

          武定縣司法局執法事項及依據清單(2023年度)

          武定縣司法局執法事項及依據清單(2023年度)

          武定縣司法局執法事項及依據清單行政許可

          序號

          行使主體(責任主體)

          職權

          名稱

          設定依據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追責依據

          監督方式

          救濟途徑

          備注

          1

          武定縣司法局

          公證員變更執業機構核準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2號)第十五條 公證員變更執業機構,應當經所在公證機構同意和擬任用該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公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經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后,由擬任用該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

          公證員變更執業機構的,對申請變更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

          部門規章:《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2號)第三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證員職務任免、公證員執業證書管理、對公證員執業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干預公證員依法執業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2號)第三十五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武定縣司法局

          公證員執業審核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一條 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對執業申請相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查:對公證員執業申請資料進行初步審查后,逐級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部門規章:《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2號) 第三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證員職務任免、公證員執業證書管理、對公證員執業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干預公證員依法執業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2號)第三十五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

          武定縣司法局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變更許可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2018年2月1日生效。第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變更執業機構的,持與原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關系、勞動關系的證明和擬變更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同意接收的證明,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更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一條 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第五十一條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執業核準、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 第五十一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

          武定縣司法局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許可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2018年2月1日生效。第九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第十條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的,應當填寫申請執業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學歷證書和考試合格證明,或者第七條規定的資格證書;(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實習表現的鑒定意見,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證明;(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第十一條申請執業核準材料,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或者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報所在地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第十二條執業核準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作出準予執業核準或者不準予執業核準的書面決定。不準予執業核準的,應當在決定中說明理由。

          對準予執業核準的申請人,由執業核準機關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申請人對不準予執業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執業核準的人員,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不準予執業核準的決定:(一)具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二)曾因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被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三)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的;(四)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公證員資格并已在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的。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在教育科研部門工作、民營企業工作或者務農的人員,經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可以兼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門工作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不得兼職的除外。申請兼職基層法律服務者執業核準,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人數,不得超過專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人數。

          對執業申請相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查: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申請資料進行初步審查后,逐級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第五十一條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執業核準、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 第五十一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

          武定縣司法局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注銷許可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2018年2月1日生效。第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業核準機關注銷并收回《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一)因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被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

          (二)因與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被注銷,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請注銷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執業的。

          對執業注銷相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查: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注銷資料進行初步審查后,逐級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第五十一條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執業核準、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 第五十一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武定縣司法局執法事項及依據清單(行政處罰類)

          序號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職權

          名稱

          設定依據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追責依據

          監督方式

          救濟途徑

          備注

          1

          武定縣司法局

          對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法律援助機構,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 《 調查筆錄 》 ,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止執業、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立卷歸檔;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

          第三十三條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活動中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機構及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參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武定縣司法局

          對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二十八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法律援助機構,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 《 調查筆錄 》 ,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止執業、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立卷歸檔;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

          第三十三條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活動中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機構及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參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

          武定縣司法局

          對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二十八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并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法律援助機構,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 《 調查筆錄 》 ,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止執業、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立卷歸檔;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

          第三十三條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活動中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機構及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參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

          武定縣司法局

          對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人員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五條:“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個人,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 《 調查筆錄 》 ,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止執業、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立卷歸檔;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六條(見追責情形)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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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1)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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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不滿二年內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2)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不滿二年內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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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3)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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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4)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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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5)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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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1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7)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2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8)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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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9)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4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0)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5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1)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6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2)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7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3)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8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4)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9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的,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5)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的,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6)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1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7)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2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8)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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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超越業務范圍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超越業務范圍的;第三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第四十八條;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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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2)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 第三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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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3)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第三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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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4)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 第三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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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未經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務接待站(點)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5)未經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務接待站(點)的; 第三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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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6)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第三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9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7)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第三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0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處罰。

          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8)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第三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1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9)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第三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2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0)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第三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武定縣司法局執法事項及依據清單(行政檢查類)

          序號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職權名稱

          設定依據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追責依據

          監督方式

          救濟途徑

          備注

          1

          武定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監督檢查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7號修訂)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三十四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日常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檢查,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承擔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工作。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業務工作者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四十四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日常執業活動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要求有關人員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承擔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工作。

          1.檢查責任:采取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檢查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件;

          2.處置責任:監督檢查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發現的違法情況,并交被檢查的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或者陪同檢查人員核對簽名。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或者陪同檢查人員對記錄有異議的,應當允許其說明;拒絕簽名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筆錄》上注明;

          3.移送責任: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相關材料和結果及時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罰。

          4.事后管理責任:對監測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2.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見追責情形)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見追責情形)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銷,或是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武定縣司法局

          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主席令第76號) 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42號修訂) 第五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及時查處、糾正本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調處在執業中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認為需要對被投訴律師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報告。已擔任合伙人的律師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處罰期滿后三年內,不得擔任合伙人。第五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年的一季度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轄市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接向所在地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檢查考核。具體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由司法部規定。

          1.檢查責任:采取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檢查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件;

          2.處置責任:監督檢查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發現的違法情況,并交被檢查的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陪同檢查人員核對簽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陪同檢查人員對記錄有異議的,應當允許其說明;拒絕簽名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筆錄》上注明;

          3.移送責任: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相關材料和結果及時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罰。

          4.事后管理責任:對監測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主席令第76號)第五十六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 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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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定縣司法局

          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主席令第三十九號)第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協會進行監督、指導。《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1號)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公證機構進行監督、指導。第三十一條 公證機構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要求和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監督事項,審查公證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掌握的情況,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機構的年度執業和管理情況作出綜合評估。考核等次及其標準,由司法部制定。第三十二條 公證機構應當對所屬公證員的執業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公證機構的負責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年度考核。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公證機構進行實地檢查,要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說明有關情況,調閱公證機構相關材料和公證檔案,向相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謊報、隱匿、偽造、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1.檢查責任:采取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檢查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公證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件;

          2.處置責任:監督檢查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發現的違法情況,并交被檢查的公證機構負責人或者陪同檢查人員核對簽名。公證機構負責人或者陪同檢查人員對記錄有異議的,應當允許其說明;拒絕簽名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筆錄》上注明;

          3.移送責任: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相關材料和結果及時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罰。

          4.事后管理責任:對監測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證機構設立審批、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管理、對公證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年度考核的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干預公證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1號《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1.窗口咨詢或投訴:電話號碼:0878-8711135地址:武定縣司法局二樓辦公室 2.紀檢監察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0878)8716728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察委派駐武定縣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司法局 郵政編碼:651600。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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