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
職權名稱 |
設定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監督方式 |
救濟途徑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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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醫療保障局 |
對定點醫療機構、 定點零售藥店違反 基本醫療保險服務 規定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職業資格。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職能科室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依法展開調查和取證(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科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依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等,裝訂存檔;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的; 4.在對醫療保障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施處罰的,以及違法使用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的; 6.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 |
1.咨詢或投訴:武定縣醫療保障局,電話號碼:(0878)8878848,地址: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監委駐縣衛生健康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2517 3.信函投訴:縣紀委監委駐縣衛生健康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衛生健康局303室,郵編: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做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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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武定縣醫療保障局 |
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職業資格。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號)第二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規定的,由縣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扣回不應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二)未履行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職責;(三)未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一)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二)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三)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四)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五)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七)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一)未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或者沒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二)未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三)未按照規定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四)未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五)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六)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七)拒絕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四十條 定點醫藥機構通過下列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一)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二)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三)虛構醫藥服務項目;(四)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定點醫藥機構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按照本條規定處理。 |
一、立案階段,行政檢查或接到舉報等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制止,予以審查后,確定是否立案。二、調查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并出示執法證件,依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三、審查階段,案件調查終結后,應對案件的檢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的情形,作出決定。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給予行政處罰;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四、告知階段,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五、決定階段,依法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六、送達階段,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法定期限送達當事人。七、執行階段,監督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八、其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4.擅自設立行政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6.應當依法履行聽證而未履行聽證程序,應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而未告知的;7.玩忽職守,對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眾利益受到損害的;8.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9.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第八十三條 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咨詢或投訴:武定縣醫療保障局,電話號碼:(0878)8878848,地址: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監委駐縣衛生健康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2517 3.信函投訴:縣紀委監委駐縣衛生健康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衛生健康局303室,郵編: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做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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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醫療保障局 |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或者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一)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或者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一、立案階段,行政檢查或接到舉報等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制止,予以審查后,確定是否立案。二、調查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并出示執法證件,依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三、審查階段,案件調查終結后,應對案件的檢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的情形,作出決定。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給予行政處罰;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四、告知階段,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五、決定階段,依法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六、送達階段,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法定期限送達當事人。七、執行階段,監督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八、其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4.擅自設立行政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6.應當依法履行聽證而未履行聽證程序,應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而未告知的;7.玩忽職守,對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眾利益受到損害的;8.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9.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第八十三條 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咨詢或投訴:武定縣醫療保障局,電話號碼:(0878)8878848,地址: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監委駐縣衛生健康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2517 3.信函投訴:縣紀委監委駐縣衛生健康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衛生健康局303室,郵編: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做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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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醫療保障局 |
對用人單位不辦理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登記、未按規定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以及偽造、變造登記證明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一、立案階段,行政檢查或接到舉報等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制止,予以審查后,確定是否立案。二、調查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并出示執法證件,依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三、審查階段,案件調查終結后,應對案件的檢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的情形,作出決定。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給予行政處罰;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四、告知階段,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五、決定階段,依法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六、送達階段,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法定期限送達當事人。七、執行階段,監督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八、其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4.擅自設立行政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6.應當依法履行聽證而未履行聽證程序,應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而未告知的;7.玩忽職守,對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眾利益受到損害的;8.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9.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第八十三條 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咨詢或投訴:武定縣醫療保障局,電話號碼:(0878)8878848,地址: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監委駐縣衛生健康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2517 3.信函投訴:縣紀委監委駐縣衛生健康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衛生健康局303室,郵編: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做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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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醫療保障局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處罰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 第六十八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一、立案階段,行政檢查或接到舉報等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制止,予以審查后,確定是否立案。二、調查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并出示執法證件,依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三、審查階段,案件調查終結后,應對案件的檢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的情形,作出決定。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給予行政處罰;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四、告知階段,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五、決定階段,依法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六、送達階段,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法定期限送達當事人。七、執行階段,監督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八、其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4.擅自設立行政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6.應當依法履行聽證而未履行聽證程序,應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而未告知的;7.玩忽職守,對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眾利益受到損害的;8.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9.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的;(二)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三)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予以批準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丟失、篡改接受社會救助款物、服務記錄等數據的;(六)不按照規定發放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七)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
1.咨詢或投訴:武定縣醫療保障局,電話號碼:(0878)8878848,地址: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監委駐縣衛生健康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2517 3.信函投訴:縣紀委監委駐縣衛生健康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衛生健康局303室,郵編: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做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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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醫療保障局 |
對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
一、立案階段,行政檢查或接到舉報等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制止,予以審查后,確定是否立案。二、調查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并出示執法證件,依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三、審查階段,案件調查終結后,應對案件的檢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的情形,作出決定。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給予行政處罰;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四、告知階段,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五、決定階段,依法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六、送達階段,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法定期限送達當事人。七、執行階段,監督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八、其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4.擅自設立行政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6.應當依法履行聽證而未履行聽證程序,應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而未告知的;7.玩忽職守,對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眾利益受到損害的;8.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9.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第八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條:藥品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查處假藥、劣藥違法行為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從重給予處分。 |
1.咨詢或投訴:武定縣醫療保障局,電話號碼:(0878)8878848,地址: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監委駐縣衛生健康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2517 3.信函投訴:縣紀委監委駐縣衛生健康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衛生健康局303室,郵編: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做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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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醫療保障局 |
對納入醫療保障范圍的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職能科室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依法展開調查和取證(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科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依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等,裝訂存檔;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并依照法定條件在監督檢查時采取相關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的;2.擅自改變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3.違反法定的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的;4.在對醫療保障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施處罰的,以及違法使用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的;6.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8.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第六十二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條:藥品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查處假藥、劣藥違法行為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從重給予處分。 |
1.咨詢或投訴:武定縣醫療保障局,電話號碼:(0878)8878848,地址: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監委駐縣衛生健康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2517 3.信函投訴:縣紀委監委駐縣衛生健康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衛生健康局303室,郵編: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做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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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醫療保障局 |
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其失信行為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與衛健部門開展聯合懲戒。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2.立案: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請分管副局長審批;3.調查取證:開展調查取證、填寫《調查筆錄》等固定證據;4.告知或聽證: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經審批后,由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對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6.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7.執行: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8.結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4.擅自設立行政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6.應當依法履行聽證而未履行聽證程序,應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而未告知的;7.玩忽職守,對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眾利益受到損害的;8.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9.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個人健康信息,確保公民個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公民個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公民個人健康信息。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
1.咨詢或投訴:武定縣醫療保障局,電話號碼:(0878)8878848,地址: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監委駐縣衛生健康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2517 3.信函投訴:縣紀委監委駐縣衛生健康局紀檢監察組,通訊地址:武定縣衛生健康局303室,郵編: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做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上一條:武定縣審計局行政執法職權事項清單 |
| 下一條:武定縣衛生健康局行政執法事項和依據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