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縣水務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強制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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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
職權名稱 |
設定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監督方式 |
救濟途徑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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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水務局 |
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行為的強制措施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0年第39號)第四十四條“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三)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
1、調查取證責任: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全面、及時調查取證; 2、審批階段責任:決定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報水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 3、決定階段責任: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決定書內容應該完備、清晰; 4、執行階段責任:通知當事人到場,并制作執行筆錄; 5、解除階段責任:查封扣押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對應當實施行政強制而未組織行政強制的; 3、對不當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4、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 5、在行政強制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在行政強制工作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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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水務局 |
對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強制措施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0年第39號)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1、催告階段責任:在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履行水土流失流治理的義務,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下發催告通知書; 2、代履行通知階段責任:下發代履行通知書,并送達決定書; 3、代履行階段責任:代履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時到場監督;代履行完畢,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4、追繳代履行費用階段:與代履行到位核算費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繳費用;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后續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改變需要進行代處置對象、條件、方式的或擴大代處置范圍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代處置的; 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待處置費用財物截留、私分、變相私分的、據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處置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4、違法實施強制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或者給法人、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等不良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訂,2011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條;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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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水務局 |
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強制措施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0年第39號)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1、催告階段責任:在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履行水土流失流治理的義務,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下發催告通知書; 2、代履行通知階段責任:下發代履行通知書,并送達決定書; 3、代履行階段責任:代履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時到場監督;代履行完畢,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4、追繳代履行費用階段:與代履行到位核算費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繳費用;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后續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改變需要進行代處置對象、條件、方式的或擴大代處置范圍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代處置的; 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待處置費用財物截留、私分、變相私分的、據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處置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4、違法實施強制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或者給法人、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等不良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訂,2011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條;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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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水務局 |
對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強制措施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2002年主席令第74號)第七十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60號)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五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
1、調查取證責任: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全面、及時調查取證; 2、審批階段責任:決定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報水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 3、決定階段責任: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決定書內容應該完備、清晰; 4、執行階段責任:通知當事人到場,并制作執行筆錄; 5、解除階段責任:查封扣押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4、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失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8、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和六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四條。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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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水務局 |
對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強制措施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2年第74號)第六十七條第二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地方性法規: 《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庫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1、立案環節責任:檢查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行為,應及時制止,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環節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行政處罰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環節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環節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做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環節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環節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環節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改正或處以罰款。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加處罰款;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予以審批; 3、擅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條件的; 4、在建設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四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四十七條。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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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水務局 |
對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設施的強制措施 |
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60號)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
1、 催告責任:對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催告書,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告知 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依法送達催告書。拆除或者封 閉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 、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以事實為依據,作出執行決定;催告期間,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可以作出決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 立即強制執行決定;依法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或公告; 第 460 號 )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 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行決定,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3、逾期不執行責任:依法拆除或者封閉。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 的第三人代履行;可以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當事人不履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執行協議的,恢復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現場檢查執行情況,加強日常監管;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予以審批; 3、擅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條件的; 4、在入河排污口設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水污染等重大環境污染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四條。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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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水務局 |
對清除河道、湖泊范圍內阻礙行洪障礙物的強制措施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6年第88號)第四十二條:對河道、湖泊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投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在緊急防汛期,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 |
1、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下發催告通知書; 2、下發代履行通知書,并送達決定書; 3、代履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時到場監督;代履行完畢,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4、與代履行單位核算費用,并向被履行單位追繳費用; 5、開展后續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嚴重影響防洪的;(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三)拒不執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搶險指令或者蓄滯洪方案、措施、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等防汛調度方案的;(四)違反本法規定,導致或者加得毗鄰地區或者其他單位洪災損失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五條。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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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水務局 |
對擅自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強制措施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6年第88號)第十七條: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要求;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1、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下發催告通知書; 2、下發代履行通知書,并送達決定書; 3、代履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時到場監督;代履行完畢,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4、與代履行單位核算費用,并向被履行單位追繳費用; 5、開展后續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一)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嚴重影響防洪的;(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三)拒不執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搶險指令或者蓄滯洪方案、措施、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等防汛調度方案的;(四)違反本法規定,導致或者加得毗鄰地區或者其他單位洪災損失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五條。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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