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使主體 |
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備注 |
1 |
武定縣檔案局 |
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檔案條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由縣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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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武定縣檔案局 |
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檔案條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由縣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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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武定縣檔案局 |
涂改、偽造、竊取檔案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篡改、損毀、、偽造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檔案條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由縣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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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武定縣檔案局 |
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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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武定縣檔案局 |
擅自出賣、贈送、交換及其復制件的處罰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或者外國組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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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武定縣檔案局 |
對轄區內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及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業務規范、檔案接收、安全、保管、開放、利用、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重大活動檔案、檔案中介組織、行政區劃調整、機構改革、事業單位資產轉讓檔案歸屬與流向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四十二條: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可以對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一級級其他組織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一)檔案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二)檔案庫房、設施、設備配置使用情況;(三)檔案工作人員管理情況;(四)檔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況;(五)檔案信息化建設和安全保障情況;(六)對所屬單位等的檔案工作監督和指導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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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武定縣檔案局 |
重大項目檔案專項驗收 |
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檔案條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重大科研課題、重要設備引進等項目在驗收時,必須經項目主管部門檔案機構會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檔案材料進行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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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武定縣檔案局 |
對可能導致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有保存價值的、應當保密的非國有檔案進行征購處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二條: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幫助,或者經協商采取制定檔案館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依法收購或者征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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