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鄉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許可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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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
職權 名稱 |
設定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監督方式 | 救濟途徑 | 備注 |
| 06 | 東坡鄉人民政府(受武定縣自然資源委托實施)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九條 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員會征求多數村民同意后簽署的意見、相關批準文件和建設方案的書面申請,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20日內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并將初步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城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城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應當在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和標準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和標準的,交由鄉級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
1.受理階段責任:依法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材料進行初審,組織專家考察、評審、論證,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不予審批的應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制作許可文書,按時送達,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情況,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3.不按規定的審批流程受理、審查、審批、決定的; 4.違法收取費用的; 5.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條; 《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一條; 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現場投訴:武定縣東坡傣族鄉紀委辦公室。 2.電話投訴:縣政府熱線0878—12345;東坡傣族鄉紀委0878—8865000。 3.網上投訴: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務服務網)。 4.信件投訴:收件人:武定縣東坡傣族鄉紀委,通訊地址:云南省武定縣東坡傣族鄉東坡街1號,郵政編碼:651601。 5.郵件投訴:電子郵箱:wdxdpxj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元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受武定縣自然資源委托實施 |
| 07 | 東坡鄉人民政府(受縣級政府委托實施) | 水域灘涂養殖證核發 | 《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第三條 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確認水域灘涂養殖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具體工作,并建立登記簿,記載養殖證載明的事項。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附件3第35項:水域灘涂養殖證的審核,省農業農村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權限。 |
1.受理階段責任:依法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材料進行初審,組織專家考察、評審、論證,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不予審批的應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制作許可文書,按時送達,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情況,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3.不按規定的審批流程受理、審查、審批、決定的; 4.違法收取費用的; 5.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七條。 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現場投訴:武定縣東坡傣族鄉紀委辦公室。 2.電話投訴:縣政府熱線0878—12345;東坡傣族鄉紀委0878—8865000。 3.網上投訴: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務服務網)。 4.信件投訴:收件人:武定縣東坡傣族鄉紀委,通訊地址:云南省武定縣東坡傣族鄉東坡街1號,郵政編碼:651601。 5.郵件投訴:電子郵箱:wdxdpxj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元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受縣級政府委托實施 |
| 08 | 東坡鄉人民政府(受武定縣教育體育局委托實施) |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辦法,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并及時歸還;按照城市規劃改變體育場地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 | 1.受理階段責任:依法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材料進行初審,組織專家考察、評審、論證,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不予審批的應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制作許可文書,按時送達,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情況,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3.不按規定的審批流程受理、審查、審批、決定的; 4.違法收取費用的; 5.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七條。 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現場投訴:武定縣東坡傣族鄉紀委辦公室。 2.電話投訴:縣政府熱線0878—12345;東坡傣族鄉紀委0878—8865000。 3.網上投訴: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務服務網)。 4.信件投訴:收件人:武定縣東坡傣族鄉紀委,通訊地址:云南省武定縣東坡傣族鄉東坡街1號,郵政編碼:651601。 5.郵件投訴:電子郵箱:wdxdpxj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元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受武定縣教育體育局委托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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