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賦權事項業務培訓計劃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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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別 |
行業主管部門 |
處罰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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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損壞草坪、花壇、綠籬、苗木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云南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的行為:(四)損壞草坪、花壇、綠籬、苗木等;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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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 浮物;第 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 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 令 限期改正,可 以處 以 2萬元 以下 的罰款;造成損失 的,應 當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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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處罰依據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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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頭、茶葉等廢棄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建設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內的罰款:(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頭、菜葉等廢棄物的,處2元以上5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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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 城市應當在適當的地點設置專供張貼的小廣告槎欄。任何畫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樹木上亂寫、亂畫、亂貼、亂刻、亂掛。第二十二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建設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內的罰款:(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樹木上亂寫、亂畫、亂貼、亂刻、亂掛的,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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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建設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內的罰款:(四)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拖拉機、畜力車、板車進入大中城市收集、清運垃圾、糞便的,擅自移動環境衛生設施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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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建設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內的罰款:(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處100元以上30O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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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建設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內的罰款:(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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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建設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內的罰款:(七)建筑工地不設置保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完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50O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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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未經批準在市區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 違反《條例》第三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建監察機構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5元以上5O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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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處罰依據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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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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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處罰依據第二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二)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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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損壞、偷盜窨井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八)損壞、偷盜窨井蓋;處罰依據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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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運載砂石、渣土和粉塵物等的車輛未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進行運輸和處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運載砂石、渣土和粉塵物等的車輛應當嚴密封閉,防止運輸物品沿途拋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進行運輸和處置。處罰依據: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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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擅自在建筑物外側、綠化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等上面釘、掛、貼、刻、畫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處罰依據,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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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擅自在公共區域或者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宣傳欄、招牌、指示牌、實物造型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在公共區域或者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宣傳欄、招牌、指示牌、實物造型等;處罰依據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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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廣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三)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廣告;處罰依據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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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在公共區域亂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雜物,隨地大小便,放任寵物便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四)在公共區域亂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雜物,隨地大小便,放任寵物便溺;處罰依據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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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運輸車輛沿途潑灑渣土、粉塵、垃圾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六)運輸車輛沿途潑灑渣土、粉塵、垃圾等;處罰依據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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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擅自拆除、移動、封閉、挪用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七)擅自拆除、移動、封閉、挪用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處罰依據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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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擅自占道經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八)擅自占道經營。處罰依據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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