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對項目招投標違法違規的處罰。
二、對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處罰。
三、負責對糧食收購者被售糧者舉報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的處罰。
四、負責對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處罰。
五、負責對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和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臺賬期限不足3年的處罰。
六、負責對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處罰。
七、負責對接受委托的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處罰。
八、負責對糧食經營者陳糧出庫未按照規定進行質量鑒定的處罰。
九、負責對糧食經營者的糧食庫存低于規定的最低庫存量或者超出規定的最高庫存量的處罰。
十、負責對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處罰。
十一、負責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處罰。
十二、負責對供應政策性糧食,未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或者供應的糧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十三、負責對糧食收購者未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未按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的處罰。
十四、對糧食收購者未對收購的糧食進行及時整理,銷售出庫時,糧食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運輸要求的處罰。
十五、負責對糧食收購者將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的、將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與正常糧食混存的、將糧食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存的處罰。
十六、對糧食收購者儲存糧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處罰。
十七、負責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不符合糧食儲存、運輸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處罰。
十八、負責對糧食收購者糧食銷售出庫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弄虛作假的處罰。
二十、負責對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處罰。
二十一、負責對糧油倉儲單位未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使用“國家儲備”和“中央儲備”字樣的處罰。
二十二、負責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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