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行政執法職責
一、行政許可(共5項)
1.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審批。
2.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3.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4.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注銷或者變更登記審批。
5. 宗教團體籌備、成立、變更、注銷前審批。
二、行政處罰(共21項)
1.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或者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的處罰。
2.對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處罰。
3. 對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處罰。
4. 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處罰。
5. 對宗教活動場所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6. 對干擾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正常宗教活動的處罰。
7. 對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8. 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處罰。
9. 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處罰。
10.對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處罰。
11. 對宗教出版物含有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內容的處罰。
12. 對宗教出版物含有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內容的處罰。
13. 對宗教出版物含有宣揚宗教極端主義內容的處罰。
14. 對宗教出版物含有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內容的處罰。
15. 對宗教出版物含有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內容的處罰。
16. 對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處罰。
17. 對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處罰。
18. 對外國人違反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的處罰。
19. 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處罰。
20. 對違反《云南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規定,未經審定使用或者不規范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
21. 對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處罰。
三、行政強制(共1項)
1.對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取締。
四、行政征收(共0項)
五、行政給付(共0項)
六、行政檢查(共1項)
1.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監督檢查。
七、行政確認(共0項)
八、行政獎勵(共0項)
九、行政裁決(共0項)
十、其他行政職權(共11項)
1. 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審定。
2.民族成份變更。
3. 全縣性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備案。
4.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成員備案
5.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
6.宗教教職人員備案。
7.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國(境)外捐款備案。
8.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合并、分立、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變更登記手續辦理。
9. 外國人攜帶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的處理。
10. 境內外國人集體進行宗教活動的宗教活動場所的認可和臨時地點的管理。
11. 對外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進行宗教活動的勸阻、制止。
十一、內部審批(共2項)
1.民族機動金資金項目審核。
2.少數民族事業發展金項目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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