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相關政策及民政事業發展地方性行業標準,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檢查。負責縣屬新登記成立、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和與黨政機關脫鉤后的行業協會商會的黨建工作,聯系社會組織黨組織。
(三)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標準,健全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專項社會救助。指導全縣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四)擬訂全縣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發展規劃,指導開展村(居)委員會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負責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鄉鎮及其以下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規范全縣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
(六)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地方性行業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孤兒、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基本生活及權益保障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各項殘疾人福利工作。
(七)貫徹執行婚姻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八)貫徹執行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范并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九)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機構和服務項目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政策的組織實施。
(十)擬訂全縣慈善事業發展規劃,規范慈善組織活動,指導慈善和社會捐助工作。
(十一)監督和指導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工作。擬定縣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具體管理辦法,管理使用好福彩公益金。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全縣社會組織、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志愿者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業管理工作,協助縣政務服務局做好行政許可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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