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事項
涉及農業行政違法事項
二、實施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三、實施主體
武定縣農業農村局
四、實施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農業、畜牧、農業機械、漁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五、實施范圍
種子、農藥、肥料、地膜、植物檢疫、農產品質量安全、飼料、獸藥、生豬屠宰、動物檢疫、動物衛生、畜禽屠宰、動物診療、畜產品質量安全、種畜禽遺傳資源、漁業、農業機械、農村宅基地等農業領域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檢查、行政強制。
六、實施流程
一般程序:立案(兩人以上)→取證→登記保存→鑒定→違法行為通知書→(重大案件)聽證程序→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重大案件上報備案→結案報告。
七、實施時限
(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責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7日內予以核查,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立案的,經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7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農業行政處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復雜、調查取證困難等需要延長的,經本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延期后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報經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三)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時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
(四)直接送達的文書7日內送達,公告送達時限60天。
八、結果公開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后7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結果。
九、投訴渠道
武定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0878-8712254。
十、救濟渠道
1.申請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武定縣農業農村局提起行政復議。
2.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承辦機構及聯系電話
承辦機構:武定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聯系電話:0878-8712254
十二、辦公時間
節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6:00。
十三、辦公地址
武定縣農業農村局(武定縣獅山鎮環城西路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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