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窩鄉行政執法服務指南及流程圖
行政執法服務指南:
一、執法事項:見《發窩鄉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云南省職業介紹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虙罰權和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云政辦發〔2008〕141號)《云南省建筑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云南省漁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三、執法主體:武定縣發窩鄉人民政府
四、承辦機構:武定縣發窩鄉人民政府
五、辦理流程:見武定縣發窩鄉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流程圖
六、辦理時限
(一)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鄉鎮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時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鄉政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
(三)直接送達的文書7日內送達,公告送達時限60天。
七、監督方式:鄉建立投訴舉報制度;縣級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執法監督。
八、救濟渠道
(一)當事人有要求陳述、申辯或聽證的權力;
(二)如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祿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九、處罰結果: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結果在市公示平臺和省公示平臺進行公示。
十、辦公地點、時間及電話
(一)地點:武定縣發窩鄉人民政府
(二)時間:8:~11:30,14:00~17:30
(三)電話:0878-8861017
十一、備注
本服務指南用于行政處罰事項
武定縣發窩鄉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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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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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發窩鄉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流程圖(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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