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罰事項:交通運輸行政處罰
二、實施對象: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三、實施主體:武定縣交通運輸局
四、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云南省道路運輸條例》等
五、行政處罰流程:
1.發現、舉報、主動交代違法行為,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
立案,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報批。7日內立案或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2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詢問當事人、勘驗檢查、證據保存等)。
3.案件調查終結,辦案人員填寫《案件調查報告》報法制機構審核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4.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重大復雜案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5.擬處罰的,向當事人發《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或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6.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召開聽證會)。
7.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采納。
8.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依法送達當事人,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報送相關機關備案。
9.執行處罰決定(當事人履行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0.歸檔保存案卷材料。
六、投訴渠道
交通運輸服務監督舉報電話:12328。
七、救濟途徑
1.申請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武定縣交通運輸局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可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運輸局提起行政復議。
2.提出行政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承辦機構及聯系電話
承辦機構:武定縣交通運輸局
聯系電話:0878-8712698
武定縣交通運輸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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