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姓名 韓XX性別 男
身份證號碼 532329XXXXXXXXXX57
工作單位---現住址武定縣獅山鎮恕德村委會
聯系方式191XXXXXX60
被處罰單位名稱-----------------------------------------
營業執照注冊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
單位地址-----------------------------------------
經依法查明,2022年4月12日,韓XX在獅山鎮恕德村委會梅子箐村麥地沖山林內尋找蜂巢過程中打死一只鳥,把打死的鳥裝在自己的挎包內,準備用作找蜂巢使用。經鑒定,該鳥為野生動物雀形目鹟科白頰噪鹛,屬“三有動物”,價值為300元,武定縣公安局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經武定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韓XX的刑事責任,建議移交行政機關作行政處罰。武定縣公安局于2024年9月18日對該案作撤案處理。因該案當事人韓XX涉嫌非法獵捕殺害“三有”保護動物,其行為涉嫌違法,移交武定縣林草局處理。
上述行為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詢問筆錄;武定縣公安局環食藥偵大隊卷宗等證據為證等證據為證,本機關執法人員于2024年9月23日向你(單位)送達了《林業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在自然保護地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條“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并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屬于非法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二)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該案黃鼬價值640元,違法情節輕微。結合《云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3 年版)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沒有獵獲物或獵獲物,價值不足2000元,且屬于首次違反林業草原法律、法規的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獵獲物;
2.沒收獵捕工具;
3.并處2000.00元罰款(大寫:貳仟元整)。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開戶行:國家金庫武定縣支庫(收款人:武定縣財政局,賬號:241110000004278001)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祿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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