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縣環州鄉人民政府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武環政罰決字〔2024〕第8號
被處罰人姓名朱**性別女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53232919**********工作單位----現住址大雪坡村委會****村**號
聯系方式1**********
被處罰單位名稱----------------------------------
營業執照注冊號(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
經依法查明,朱**于2024年4月12日13時左右從家里出發到環州鄉大雪坡村委會*******山林處上墳燒紙,于當日14時左右朱**用自身攜帶的打火機將可燃物點燃,引起森林火災。經鑒定,涉案現場地塊面積總計1000平方米;地類為喬木林地;林種為一般用材林;森林類別為重點商品林;主要樹種為云南松;林木蓄積35.5m3。林地所有權為大雪坡村委會***村村民小組集體所有、林地使用權,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均屬大雪坡村委會****村村集體所有。
上述行為及事實有違法嫌疑人詢問筆錄、證人證言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勘驗、檢查筆錄、書證等證據為證,本機關執法人員于2024年4月26日向你(單位)送達了《林業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
上述行為違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禁止下列行為:(一)吸煙、燒紙、燒香”已構成違法。依據《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間,在森林防火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吸煙、燒紙、燒香的規定。結合云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違法程度屬“情節嚴重”,違法情節“引起森林火災,過火有林面積不足1公頃的”,按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決定對朱**處以下處罰:
1.責令限期于2024年8月30日前更新造林;
2.對朱**并處1500.00元(大寫:壹仟伍佰元整)的罰款。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開戶行:環州鄉農村信用合作社(賬號:3300008158953012)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祿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武定縣環州鄉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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