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姓名:徐XX性別:男出生日期:19XXXXXX
身份證號碼:53232919XXXXXXXXXX工作單位:農民
現住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插甸鎮插甸村委會XXXXXX 電話:聯系電話:13XXXXXXXX 戶籍地址: 武定縣插甸鎮插甸村委會XXXXXX
被處罰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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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職務:
單位地址:
本機關對你在未辦理相關林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于2024年1月至4月期間在武定縣插甸鎮插甸村委會舊猴街村“董家箐頭”山林處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建設插甸集鎮垃圾處理廠的行為,于 2025年3月12日立案調查,現依法查明,你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林地,經鑒定,涉案現場改變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積為1060.7平方米(折合1.6畝)。地類為其他林地;無毀壞林木立木蓄積,林地使用權、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均屬插甸村委會舊猴街村民小組集體所有。案發后,徐XX能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積極配合了執法部門調查處理。
上述行為及事實有 (1)違法嫌疑人陳述筆錄;(2)證人證言筆錄;(3)鑒定報告;(4)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5)現場照片;(6)相關權屬書證。以及與案件相關等材料,證據為證。2025年 3月 28日,本機關依法向你送達了《林業草原行政處罰先行/聽證權利告知書》(文號:武插政罰權先告【2025】05號),告知了你擬作出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你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1.你放棄陳述申辯/聽證權。
□2.你(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你(單位)辯稱: ,本機關認為, ,故你(你單位)的上述意見經本機關復核,予以(不予)采納。
本機關認為,你在“董家箐頭”山林處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建設插甸集鎮垃圾處理廠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規定,你的行為已構成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按照1、《云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擅自改變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地面積在1畝以下,或其他林地1畝以上不足2畝的,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2、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項“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規定;
3、《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林業廳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政策的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審批事項外,我省按誰審批誰預收的原則和財稅〔2015〕122 號文件規定的下限標準征收森林植被恢復費”的規定;
4、《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關于云南省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及樹木補種標準的實施意見》“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代履行費用,參照本縣(市、區)土地復墾費中旱地的復墾費征收標準執行”的規定;
5、《云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武定縣屬三類收繳類別,旱地費用征收標準為13 元/平方米。”的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行為,案發后,徐XX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積極配合了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擅自改變用途林地現場其自己承諾將于2025年12月份前到上級林草主管部門辦理林地使用審批手續。對當事人處罰有(?從輕□減輕□從重)的理由。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1、責令徐XX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到上級林草主管部門辦理林地使用審批手續。
2、處罰徐XX恢復植被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3倍以下的罰款即:1060.7平方米X(3元/平方米+13元/平方米)X0.1倍=1697.1元(大寫:壹仟陸佰玖拾柒元壹角整)
上述罰款,你(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楚雄州中心支庫 (賬號: )或者通過指定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你單位)可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武定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通過互聯網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于六個月內直接向 祿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武定縣插甸鎮人民政府(印章)
2025年4月 10日
行政執法人員:李自元 執法證號:25090954026
賀俊明 執法證號:2509099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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