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姓名 楊** 性別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居民身份證號 53232919*********
工作單位-----現住址及聯系方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陳官村委會中廠村**號。 聯系電話:157********。
被處罰單位名稱 ---------------------------------------
營業執照注冊號(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
單位地址---------------------------------------------
經依法查明楊**于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8月15日期間,在武定縣東坡鄉白馬口村委會生產用房處負責實施“武定縣東坡白馬口移民安置點分布式光伏并網發電站項目”時,因防火措施不到位造成火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
上述行為及事實有 當事人陳述筆錄、現場照片、勘驗、檢查筆錄 等證據為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過失引起火災的”,本機關決定對你處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責令楊**于2025年8月20日前完成整改,建立消防責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施工消防方案,并配備消防設施和設備,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處人民幣500元罰款(大寫:伍佰元整)。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楚雄州中心支庫,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 祿豐市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法人:陳文兵 執法證號:25090997243
張建祥 執法證號:25090997242
武定縣東坡傣族鄉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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