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姓名: 白** 性別: 男 出生日期: 19**.**.**
身份證號碼:53232919********15 工作單位:--------------
現住址:武定縣環州鄉千則古村委會*******號 戶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環州鄉千則古村委會*******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 職務: --------------------
單位地址: ----------------------------------
本機關對你在武定縣環州鄉千則古村委會****“***”山林處挖路行為,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調查,現依法查明,你在未辦理相關林業審批手續情況下,于2024年11月,雇傭一臺挖掘機,在武定縣環州鄉千則古村委會****“****”山林處挖路。經鑒定,涉案面積為1194平方米(1.79畝);地類:灌木林地;森林類別:商品林,林種:防護林;主要樹種:櫟類、小石積,無毀壞林木立木蓄積,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權、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權均屬環州鄉千則古村委會千則古村一組集體所有。
上述行為及事實有 (1)違法嫌疑人詢問筆錄;(2)證人證言詢問筆錄;(3)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4)現場照片;(5)書證;(6)鑒定意見書證據為證。 2025 年 1月 27日,本機關依法向你(你單位)送達了《林業草原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林業草原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文號:武環政罰權告字〔2025〕第1號、武環政罰聽權告字〔2024〕第1號),告知了你擬作出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你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1.你(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聽證權。
□2.你(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你辯稱: ***,本機關認為***, 故你(你單位)的上述意見本機關復核,予以(不予)采納。
本機關認為,你在林地里開挖道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礦藏勘查、開采以 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規定,已構成違法。鑒于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行為、配合開展案件調查工作,對當事人處罰有(□從輕?減輕□從重)的理由。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 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2.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項“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規定;3.《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林業廳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政策的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審批事項外,我省按誰審批誰預收的原則和財稅〔2015〕122 號文件規定的下限標準征收森林植被恢復費”的規定;4.《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關于云南省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及樹木補種標準的實施意見》“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代履行費用,參照本縣(市、區)土地復墾費中旱地的復墾費征收標準執行”的規定;5.《云南省物價局 省財政廳關于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武定縣屬三類收繳類別,旱地費用征收標準為13元/平方米”的規定;6.《云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擅自改變防護林、特種用途林 地面積在 1 畝以下,或其他林 地 1 畝以上不足 2 畝的”,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倍以下罰款的規定;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2.責令2025年10月31日前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3.處恢復植被所需費用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0.6倍的罰款,即(6元/㎡+0元/㎡)×1194㎡×0.6倍=4298.4元(大寫:肆仟貳佰玖拾捌元肆角)。
上述罰款,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環州鄉經濟發展辦(原環州鄉財政所),用手機微信掃描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上的二維碼,或通過指定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楚雄州中心支庫。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你單位)可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武定縣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通過互聯網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于六個月內直接向祿豐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上一條:武定縣環州鄉行政處罰決定書武環政罰決字〔2025〕1號 |
| 下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武東執罰決字〔2025〕第00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