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武東執罰決字〔2025〕008號
被處罰人姓名: 吳* 性別: 男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5113031981****** 工作單位: -------------
現住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東坡鄉**********
戶籍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
聯系方式: 186******** 被處罰單位名稱: --------------------
單位地址: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 ---------------------- 職務: --------------------------
本機關對你 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的行為,于2025年 6月 3 日立案調查,現依法查明,你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在武定縣東坡鄉東坡村委會水田村山神樹山處開挖林地,屬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經鑒定,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面積為903.12m2,林種:用材林;林地類型:喬木林地;森林類別:商品林。林地權屬:東坡鄉東坡村委會水田村集體所有。
上述行為及事實有(1)違法嫌疑人詢問筆錄;(2)證人證言詢問筆錄;(3)鑒定意見書;(4)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5) 現場照片;(6)書證等證據為證。 2025年6月21日,本機關依法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文號:武東執罰告字〔2025〕008號),告知了你擬作出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你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你放棄陳述申辯/聽證權。
本機關認為,你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規定,已構成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結合1.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財稅〔2015〕122號)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二、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應當按照恢復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保護管理等費用進行核定。具體征收標準如下:(一)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二)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規定征收標準2倍征收。”的規定 2.《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林業廳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政策的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 除中央審批事項外,我省按誰審批誰預收的原則和財稅〔2015〕122號文件規定的下限標準征收森林植被恢復費”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開挖面積不足3畝,情節輕微,且開挖林地屬產業發展需要,可帶動當地群眾增收,對當事人處罰有從輕的理由。依據《云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處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吳*停止違法行為;
2、限期于2025年12月30日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如需繼續占用的,應依法依規辦理審批手續;
3、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一倍的罰款,即903.12㎡×10元/㎡×1倍=9031.2元(大寫:玖仟零叁拾壹元貳角)。
上述罰款,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楚雄州中心支庫,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可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武定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通過互聯網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于六個月內直接向祿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執法人:陳文兵 執法證號:25090997243
張建祥 執法證號:25090997242
武定縣東坡傣族鄉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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