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斌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助救治體系的提案”,已交我們研究辦理,現答復如下:
1、關于民政、衛建、醫保、公安等部門間要加強信息互通,把散失勞動能力和家庭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全部納入低保,政策允許范圍內提高補助標準;在每年居民醫保繳費期間為無能力繳納醫療保險的患者代繳個人承擔部分的費用。對特殊需救助患者建立臨時救助機制。
辦理情況:縣民政局長期以來對“五保”人員、“三無”人員、低保人員中的精神障礙患者、有肇事肇禍傾向或歷史記錄、無法定監護人患者及時進行身份認定,散失勞動能力和家庭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向民政部門申請可以單個納入或者整戶納入低保,并根據縣公安局、縣疾控中心提供的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名單,按照相關救助政策、“以獎代補”工作指導意見實施救助或臨時補助,能做到“應救盡救”。同時,2023年醫保部門給予喪失勞動能力的一二級殘疾人和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資助參保120元/人;殘聯對有二級殘疾人按照系統全額返回個人自費部分,三級殘疾人補助230元,四級殘疾人補助170元,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殘疾人醫療保險繳費負擔。
2.由民政部門牽頭設立縣級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治救助基金,或每年由縣財政預算安排一定資金,解決患者住院期間的醫保以外的自費部分、伙食費以及未納入醫保的病種的費用,確保每一位肇事肇禍患者能得到及時有效治療。
辦理情況:對轉運到定點醫療機構救治的嚴重精神障礙困難患者,治療結束后,每年2次可以根據自費數額的大小和困難程度向縣、鄉民政部門提供相關材料申請臨時救助資金;醫保部門還使用滬滇協作專項資金按政策給予患36種重大疾病患者的一次性交通和生活補助1000元,減輕患者就醫負擔。
3.對于患者家屬不主動履行或不履行監護人職責的,卻仍領取患者相應政策補貼,建議停止其領取患者補貼,以督促其履行應有的責任和義務。
辦理情況:按照相關政策文件,屬云南省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代(第三代)殘疾人證,低保家庭中的精神障礙殘疾人,納入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范圍;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三、四級精神殘疾人的納入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范圍;標準為: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每人每月90元;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一級每人每月100元,二級每人每月90元,三、四級精神殘每人每月40元。所有惠民惠農補貼自2023年1月1日起通過云南省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平臺發放至本人社保卡賬號。
十分感謝您長期以來對我縣民政工作的關心厚愛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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