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加行政行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鎮人民政府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條 本鎮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以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及時進行公開或者依申請予以公開。
第三條 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機構職能:主要包括單位的管理職能職責及其調整、變動情況;領導成員的姓名、職務、工作分工和調整變化情況;內設機構職能及聯系方式等情況。
(二)辦事程序:主要包括相關辦事指南及依據;服務承諾;服務事項等。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指依法經物價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
(四)行政執法:主要包括鎮人民政府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處罰事項、行政備案事項等。
(五)計劃總結:主要包括單位涉及鎮人民政府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年度總結等。
(六)工作動態:及時報道最新鎮人民政府工作動態。
(七)其它信息:主要包括有關通知公告和本鎮認為應當公開的其它政府信息等。
(八)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第四條 公開的形式
(一)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公開專欄;
(二)貓街鎮人民政府網站;
(三)其它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五條 公開的時限
(一)本鎮的政府信息,自產生或發布之日起20日內公開;
(二)其它各類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制作、獲得或擁有該政府信息之日起20日內予以公開。
第六條 除應當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公開政務信息、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
本鎮政務信息生成后的時間超出檔案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到相應的檔案館查找有關政務信息。
第七條 向本鎮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采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當面口頭形式提出申請。獲取政務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務信息內容的描述等。
第八條 本鎮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務信息;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務信息;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不屬于本鎮掌握的政務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或者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九條 對要求公開政務信息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的,經本鎮負責政務信息公開的機構的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本鎮依申請提供政務信息的,必要時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本鎮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務信息復制件的,本鎮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部門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條 本鎮編制和公開政務信息目錄。政務信息目錄包括公開的事項、期限和形式等。公開的事項、期限或者形式發生變化的,本鎮應當及時對政府信息目錄進行調整和更新。
第十二條 對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務信息,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本鎮主要領導人審核批準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暫緩公開。暫緩公開的政務信息,在性質或者密級確定后,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公開政府信息以前,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涉密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其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和其他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六條 本鎮實行政務公開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公開政務信息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貓街鎮人民政府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